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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广电传媒广告投放说明 1、广告客户在本公司投放之广告,需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并具备以下有效证明: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证明,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、饮料、 房地产广告应按国家政令提供各种批准文件,并在广告片上显示"批准文号"。如发现内容不妥,我公司有权要求修改广告内容或拒绝播出。 2、本公司对客户提供节目的版权、商标等方面的纠纷,不予负责。 3、本公司受理播出广告投放之程序为先审,后签约,先收费,后播出。 4、客户订购本公司时段以先到先得为原则。 5、客户所订购的广告一经签约,广告客户不得擅自变更,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,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我公司进行修改。签约一个月以内不执行之合约,自动作废。 6、广告片长度不符合规定标准,按高一等级计算。广告客户如要求本公司增加或删改广告内容(包括字幕),本公司按广告制作费标准收取。 7、广告定单及播出带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位,当天定位加收50%的加急费,当天停播的按停播广告款的20%收取停播费。 8、随着我公司频道节目的调整,各时段的广告播出时间可能会相应调整,广告播出时间提前或延后15分钟均视为正常播出。 9、本公司接受的广告,按照双方协议由本公司统一安排播出,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广告迟播则不属错漏播,如当日无法播出,客户可另行播出时间。 10、客户或代理商在约定付款日期到期仍未付款的,我方有停止播出和终止合同以及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之权利。 11、本公司无故不按已定时间播出广告节目的,按”错一补一、漏一补二“的原则排期补播,补播广告应在双方签定的广告发布合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补播完毕。 12、广告发布合同须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。 13、本条例由东莞广电传媒负责解释。 东莞广电传媒广告部